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为自己的重要奋斗目标,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工作。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党的建设各项重大原则,初步制定了党的纪律。从党的五大起就设有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路线的实现,维护党的纪律。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130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